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消防车通道的建设和维护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农村消防车通道的建设和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单位投资建设消防车通道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