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城乡融合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与迁入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