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城乡融合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和应急救治管理制度,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治能力;在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行政村,采取设立中心卫生室、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或者开展巡回医疗的方式,为村民提供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