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和应急救治管理制度,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治能力;在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行政村,采取设立中心卫生室、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或者开展巡回医疗的方式,为村民提供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