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优化乡镇政务服务流程,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增强乡镇便民服务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村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