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城乡融合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优化乡镇政务服务流程,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增强乡镇便民服务能力。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村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