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布地方标准的,由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撤回、消除影响;拒不执行的,由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