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国家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