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

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