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