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