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编制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