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并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