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