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建议后,应当通报同级有关主管部门。省、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建议和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