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