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制定标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科学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地方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