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中医医院与县(市、区)中医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牵头建设中医医疗联合体,通过临床带教、对口支援、业务指导、远程医疗、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形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疗效确切、质量可靠的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在医疗联合体内使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参与中医医疗联合体建设。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