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与中药产业、中医医疗服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合作相结合,提升中医药信息化水平。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纳入医院建设规划,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智慧化、数字化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数智医疗等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