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报建设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医类区域医疗中心、中西医协同重点医院、重点科室、中医优势专科和重点学科等,建立咸阳中医优势专科群,创建有影响力的中医名院、名科等咸阳中医医疗品牌。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