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支持县(市、区)中医医院改善办院条件,培育中医优势专科,提升急诊急救能力,加强老年病科、康复科、治未病科等科室建设,推动县级中医医院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支持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和多学科诊疗体系,设置中医床位和中药房,加强其他临床科室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三)支持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建设示范中医馆;
(四)支持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申报建设中医阁(堂);
(五)支持民营特色医疗机构建设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加入中医药学会等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