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研究制定和指导落实促进中医药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支持辖区内中医药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