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医疗保障、招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