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专项,重点用于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炮制、中药制造、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医药事业经费和中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中医药行业,引导国有金融机构设立中医药产业发展基金。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