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专项,重点用于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炮制、中药制造、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医药事业经费和中医药产业发展资金。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中医药行业,引导国有金融机构设立中医药产业发展基金。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