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建设中医药实验室、中药创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中医药医工交叉研究院、现代中医药概念验证中心及中试基地、“一带一路”中医药科研合作平台和国际交流项目,支持中药资源产业化协同创新中心与中医药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推动校院企合作创新,提升中医药产业发展水平。
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围绕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中医康养等方面加强中医药科研工作,推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