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自然资源、科学技术、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发展:
(一)科学利用符合规定的林地、荒山、荒坡、园地、草地等土质资源发展中药材生态种植,探索粮药、果药、林药、药药间作套种模式,结合当地水土、气候和市场需求,扩大中药材种植面积;
(二)培育丹参、连翘、荆芥、金银花、柴胡等优势种植品种,支持申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打造咸阳特色秦药品牌;
(三)支持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和初加工基地,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采用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进行种植养殖,推进中药材种植养殖和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四)支持成立中药材种植养殖行业协会,指导科学种植养殖,适时采收,如法加工,合理储运;
(五)支持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培养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养殖能手、产地初加工实用技术骨干,培育农业科技特派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