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
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地区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每个乡镇设置一所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区,可设立卫生院分院。
(三)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间隔距离短、交通便利地区相邻行政村可合建中心村卫生室。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