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创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次中心,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