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