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