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区域医疗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三级医院以及预防、保健等机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远程病理、影像会诊和双向转诊等信息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