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不同档次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服务收费价格差别制度,引导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患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治疗。

鼓励二级、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定向预约、转诊制度,建立便捷转诊通道,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