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与县(市、区)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鼓励区域内专科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科联盟合作体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