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促进优质资源和技术向基层下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村级医疗服务点,承担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职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