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康复期患者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可以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家庭病床等服务。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