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康复期患者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可以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家庭病床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