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预防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通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风险互助金等方式,分担医疗责任风险。鼓励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