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优化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