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