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分级诊疗制度,调控三级医院普通门诊服务规模,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制,做好患者全程诊疗管理、诊疗活动记录以及转诊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双向转诊制度,规范转诊程序,畅通转诊通道,重点推动医院将急性病、手术后恢复期患者以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有承接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