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人员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定期开设专家门诊、开展业务指导、培训。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依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