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定期开设专家门诊、开展业务指导、培训。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