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人员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继续教育、定期进修和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