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继续教育、定期进修和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