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乡村医生的相关待遇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岗位补助,支持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