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优惠政策,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同岗位医疗卫生人员。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招聘医疗卫生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历的相关人员。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