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