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建设工程项目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涉及林木采伐的,应当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