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测预报机制,严格落实森林植物检疫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经营加工疫木以及其剩余物。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