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石山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造林绿化。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