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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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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有效

对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石山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造林绿化。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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