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应当组织开展造林绿化,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实行年度造林检查验收制度。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造林绿化,保障造林绿化所产生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