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七条有效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发现市政设施缺损影响公共安全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市政设施使用管理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