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四条有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各自管理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未依法移交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