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统一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